共和国走过的60年,中国盐*,自春秋时管仲首创“官山海”*策以来,经过古代、近代、现代的长期发展,迄今已有2600余年历史。相对于拥有上千年历史沉淀的中国盐*,共和国的60年显得无比渺小,但是就是在这短短的60年中,中国盐*却迈出超越上千年的步伐,经历了比上千年还坎坷的道路。
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,盐业的管理开始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。国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所占有的盐田为国营盐场,引导个体盐民实行集体化生产,对私营盐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步骤,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盐业的基础。1951年1月*务院财经委公布《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》,盐务缉私工作进入法制轨道。在改革开放、健全法制、依法治国背景下,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》,对盐税征收各环节主要原则作出系统规定。翌年7月财*部发布《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》,对盐税征纳各环节做出更加全面具体规定。1986年国家决定,明年起,食盐的生产、分配、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,工农牧渔用盐实行指导性计划。
1990年3月2日,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施行《盐业管理条例》,有总则、资源开发、盐场保护、生产管理、运销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7章33条。1991年6月轻工业部发布《盐业行*执法办法》,对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。
1992年国务院机构深化改革,撤销轻工业部,由中国轻工总会继行职权。1994年2月针对食盐市场依然存在的混乱现象,尤其假冒碘盐、伪劣食盐冲击市场造成危害的严重状况,国务院国函13号文《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》规定: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,对盐业产销必须加强管理,食盐由国家专营,工业盐由国家计划管理。同时,国家将食盐价格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,列入*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范围。同年8月,为增强民族体质,确保从1997年起全民食用加碘盐,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,国务院第163号令发布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,对碘盐的加工、运输、储存、供应与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。1996年5月,为加强食盐管理,保障食盐加碘工作有效实施,保护公民身体健康,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《食盐专营办法》,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。规定: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,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,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,并对食盐的产销储运作出相应规定。《办法》的颁布,标志着新时期中国食盐专卖制度的确立。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*发布了江苏省《盐业管理条例》实施办法。为了完善实施国务院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,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*颁布了《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》。
从建国至今,国家发布了关于盐*的法律、法规近十余部,但是立法的精神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。从一开始的《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》到目前的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甚至是《食品安全法》,盐*的职责从为国而行*渐渐的转变为为民而行*,从稽查私盐,维护盐业统治地位转变成保障国民食品健康安全上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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